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送教下乡学生学习过程,改变学生学习成果评价方式,强化过程控制和过程性考核,体现考核的教育功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习考核工作是教学运行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手段。既是对学生学风和学习效果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风和教学质量的检验。
第三条 学生学习考核工作坚持“客观性、全面性、实践性、严格性”的原则,规范学生行为,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习考核工作在学校送教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教学点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要分别制定各专业考核方案,根据每个教学点的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考核要求。
第六条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方案统筹安排考核过程,负责检查各教学点考核组织情况。考核内容、方式由学校送教下乡工作办公室把关,相关教研室主任审核。
第七条 考查课程由各教研室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任课教师按过程性考核方法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记录及考核结果由任课教师填写完成后交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汇总存档。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都要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要在实施性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实行过程性考核、终结性考核、实践成果考核三种方式。学生的学习始终在教师的监控之下,学生始终了解自己每部分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采用学生的课堂表现、课堂笔记、作业完成、学习情况总结、模块验收等过程性考核成绩和期末终结性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考查课程采用学生的课堂表现、课堂笔记、作业完成、学习情况总结、模块验收等过程考核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教学实习和实践课采用实践成果考核成绩,成绩单独考核和记载。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在课程结束后所进行的终结性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小论文、调查报告、心得体会、口试、辩论、实践操作、产品制作、问题设置和现场能力测试等多种形式。考核内容与标准重点放在基础知识的掌握与职业能力培养方面。
第十六条 闭卷和开卷考核的时间一般为90分钟,原则上由相关教研组的教师统一命题。
第十七条 考试命题要求同时出A、B两套试卷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考核点重复率不能超过20%。考试前随机抽取一份做考试用卷,另一份留作备用。
第十八条 采用小论文、调查报告、心得体会、口试、辩论、实践操作、产品制作、问题设置和现场能力测试等其他形式进行终结性考核的,由任课教师写出考核方案报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有关资料要报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 参加考核的条件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考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18学时(含18学时)及其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条 考查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18学时(含18学时)及其以上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习、实践课学生缺课累计18学时(含18学时)及其以上者,该实习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认真考勤,学校应根据学生出勤记录进行核实,在期末考核前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到教学点,由学生所在教学点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补考 缓考
第二十三条 补考
(一)考试课、考察课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一学年同一课程考试时进行。补考工作各项要求参照期末终结性考核要求进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补考,予以注销学籍处理。
1、每学年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2、每学年有四门(或以下)课程成绩不及格,补考后仍有四门不及格者。
3、补考后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成绩不及格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在毕业前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后方能参加毕业补考。
1、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2、考试作弊者;
3、教学实习或实践课不及格者。
(四)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一次参加毕业补考。
(五)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均记60分,60分以下者,按实际成绩记。
(六)学生补考成绩经任课教师签字、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缓考
(一)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确因工作或不可抗因素无法按时参加终结性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班主任、所在教学点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缓考。
(二)缓考者参加正常补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三)缓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能参加毕业补考。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学习总评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学业总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核成绩和实践成果测评成绩共同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主要由出勤、课堂表现、笔记和总结、作业完成和模块验收五部分组成,按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一般占课程成绩的50%,占总成绩的25%。
第二十七条 公共课模块的所有课程和专业课模块的部分课程为考试课程,专业课模块考试课程以外的其他课程为考查课程。专业课模块的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由学校送教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八条 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都要进行过程性考核。过程性考核的成绩由任课教师为主,班主任、教学点负责人参与共同进行评测。满分为100分,其中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低于60分为不合格。各项考核内容的计分标准为:
(1)出勤:出勤情况为参加过程性考核的基本资格。凡某一课程课堂教学迟到5次以上或旷课9课时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过程性考核的资格。
(2)课堂表现:满分20分。包括课堂纪律、课堂提问、课堂回答问题、参加课堂和分组讨论等环节,可采取分次打分,再计算平均分的方法。要求每学期每位学生都要有分数记录。
(3)笔记与总结:满分25分。包括每一堂课应掌握的知识重点和技能要点记录,自学笔记、实践过程记录、学习训练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总结,学习训练的收获与感受等。笔记与总结定期查收,定期反馈,并作为分数记录,以利于任课教师了解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解决知识和技能难点,也有利于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监控。可采取分次打分,再计算平均分的方法。
(4)作业完成:满分25分。根据课程特点及能力要求的标准,可区分课后作业完成情况和活动作业完成情况。如公共课以课后作业完成情况为主,而一些专业课、技能课、实训课则以活动作业完成情况为主。教师根据不同的作业形式可收取作业本、活动记录或实际考察活动结果,采取分次打分,再计算平均分的方法。
(5)模块验收:满分30分。每一单元或模块结束时对学生进行测试。由于单元或模块内容不同,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方法。例如学生总结、实际问题解决、小测验等,采取分次打分,课程结束后的平均分数作为学生本部分的成绩。
第二十九条 考试课程的终结性考核采用百分制,一般占课程成绩的50%,占总成绩的25%。
第三十条 考查课程的终结性考核成绩可以采用过程性考核成绩,一般不再另行组织。
第三十一条 实践课成绩满分100分,占学生学业总成绩50%。实践课成绩的测评按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第三十二条 每位任课教师要认真执行过程控制考核方法,严肃考核过程,认真填写过程考核成绩表。教师应在相应的任课教学点及时公布学生的过程考核结果,让学生了解自己的不足,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教师了解自己的教学状况,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
第八章 考核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点负责人要向学生讲清考核的意义及考核要求,杜绝作弊,对于过程性考核中上交的笔记、总结、记录等材料必须真实,发现弄虚作假者按零分记,对于期末终结性考核采用闭卷或开卷考核的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师在考核过程中要严格按考核标准对每一个学生进行考核,做到客观、严格、公平,公正,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考核结果存有疑虑,必要时由班主任向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核对答复。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任课教师对所承担课程进行考核分析,全面总结。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