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基本常识
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知识问答
1.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2.推广普通话的重要意义?
推广普通话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革新,使推广普通话的紧迫性日益突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进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3. 什么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
答:2001 年1月 1 日 国家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
4.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城市语言文字评估主要围绕“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5.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点领域是哪些?
答: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含主要街道)。目的是要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国家公务员的带头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主要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以带动整个城市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6. 什么是规范汉字?
答:规范汉字是经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反之,国家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旧字形以及旧译名用字、已更改的地名中的生僻字、已废止的《二简字》等均属不规范字。
7.推广普通话是消灭方言吗?
我们的态度是大力推广普通话,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保护方言。
8.语言文字的两个法律法规
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个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条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教师及管理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汉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员等特殊岗位人员为二级甲等以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上述岗位新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水平。